Follow

@Yinyin8600 任意屠杀胎儿当然不可取,但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归结为“任意”和“屠杀”,首先,“任意”是说不加限制没有约束地实施某一行为,而我前面已经说了当一个胎儿已经满三个月或者四个月时,法律上对于堕胎行为是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因为此时胎儿的心脏和肝脏几句发育健全且对堕胎女性身体健康影响极大,此时无条件的去堕胎是需要立法加以限制的,但当一个还不能称之为独立生命的胚胎严重影响到一个女性最基本的权益时,是可以去堕胎的,因为首先你要正视的一点是女性也是人,而且毫无疑问是比未成人形的胚胎更加具有人格意识有尊严的生命体,她完全可以选则祛除会给她的生活带来不可知痛苦的胚胎(胎儿的一个阶段);其次,“屠杀”放到女性堕胎权一事上实在不妥,如果胎儿被它正在吸取养分的母体所放弃被视为屠杀,那不经被透支精神和生命的母体的同意就在她身上放置一个寄生于她身体健康上的的未成形生命体是不是可以视作对女性女性群体的“屠杀”呢。所以问题的本质是人类于道德伦理上是否真的可以“任意屠杀”女性,“屠杀女性”和“屠杀胎儿”是一个前因后果的关系,如果少一些“吃女人”的现象,那所谓“屠杀胎儿”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否则以透支确定作为生命个体的女性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去提议“保护胎儿”,又何尝不是一种对胎儿的伤害呢。

· · Web · 0 · 0 · 0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alive.bar

你好,欢迎使用 alive.bar 社交媒体实例。 alive.bar 仅仅是一个服务器位于美国的网站,它使用了「长毛象(Mastodon)」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