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2004:
2022-08-10 https://weibo.com/7740539018/M0mvfxa1v
如果报道的事实为真,法院对两位因家暴逃离家庭而与人重婚的女性判处实刑,相应判决不免让人无语。
首先,重婚的行为发生在二十几年前,怎么都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 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按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就应该是五年。
司法人员显然是将重婚罪当作与#非法拘禁罪 一样的继续犯,认为行为一直在持续。可是,结婚是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则是有配偶的情况下重新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罪并非继续犯。一个人二十年前结婚,缔结婚姻的行为就发生在二十年前,之后就只是处于已婚状态,而不可能认为其二十年来一直在实施结婚行为。就像#盗窃罪 一样,多年以前的一次盗窃,对被害人来说,属于被侵害状态一直在持续,难以认为盗窃行为一直在继续。
抛开是否属于继续犯的问题不论,就连#故意杀人罪 的追诉时效都只有二十年,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怎么可能长于故意杀人罪?凭直觉就应该得出,二十多年后再追诉重婚行为的做法存在疑问。
其次,即便在追诉时效以内,女性因#家暴 问题而逃离原先的家庭,之后与他人形成#事实性的婚姻(其中的杨某在2010年又存在法律婚的事实),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缺乏罪责的情形,不能按犯罪论处。
我不知道,为什么审案的#法官 会认为,家暴不是本案的重点而只是一个情节。家暴行为的存在与否以及家暴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告人罪责的认定,怎么就不是重婚案件审理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呢?认为所有家暴都能通过#离婚 程序来解决,也让人不免怀疑,审案的法官是不是生活在外国,所以对国情不够了解。
最后,两起案件中公诉机关都建议使用#缓刑,而审案法官坚持要判#实刑,理由是再犯的危险。这让我想起对#收买被拐卖妇女 的案件的处理。有研究表明,收买类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即便被#司法机关 掌握,也只有不到3%的比例进入刑事程序,偶尔进入刑事程序的,判处非实刑的比例也达到97%。
两相对比,怎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司法实务对实施收买妇女的行为如此地宽容,而对因家暴逃离原有家庭而重婚的女性如此地严苛。理由就是前者无再犯可能性,而后者有再犯的危险?如此有偏向地运用法律技术,当别人都是傻瓜么?
《裁判文书中的“家暴之惑”:两名贵州妇女为逃离家暴走上“重婚之路”,为何需承担刑责》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208/5a35ee106afb04d4f502221ea5fb94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