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的“家暴之惑”:两名贵州妇女为逃离家暴走上“重婚之路”,为何需承担刑责

红星新闻 2022-08-09
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

2022年的3月和5月,67岁的 女子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 被贵州三穗县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

两位来自贵州 的女性,都因为 逃离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没有 的情况下离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后,她们因为重婚承担了

两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个小学文化,一个半文盲。因为缺乏,而不知如何解决 中的家暴。她们以为逃离可以让生活重启,却未曾预见20多年的平静生活之后,仍然需要为重婚罪“买单”。

曾提出对上述两位犯重婚罪的妇女实行 以适用缓刑具有再犯的危险为由,不予采纳此量刑。

近日,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为了避免重婚罪犯再犯而不予缓刑,可能不如进行法制教育、协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来得有益。”

遭遇家暴后,如何合法地摆脱一段满是伤痕的婚姻?除了“离家出走”而承担重婚的后果,杨某和潘某英这样的 是否还有另一个更能摆脱困境的选择?

Follow

劳东燕2004:
2022-08-10 weibo.com/7740539018/M0mvfxa1v

如果报道的事实为真,法院对两位因家暴逃离家庭而与人重婚的女性判处实刑,相应判决不免让人无语。

首先,重婚的行为发生在二十几年前,怎么都过了,不应当再追究 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按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就应该是五年。

司法人员显然是将重婚罪当作与 一样的继续犯,认为行为一直在持续。可是,结婚是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则是有配偶的情况下重新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罪并非继续犯。一个人二十年前结婚,缔结婚姻的行为就发生在二十年前,之后就只是处于已婚状态,而不可能认为其二十年来一直在实施结婚行为。就像 一样,多年以前的一次盗窃,对被害人来说,属于被侵害状态一直在持续,难以认为盗窃行为一直在继续。

抛开是否属于继续犯的问题不论,就连 的追诉时效都只有二十年,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怎么可能长于故意杀人罪?凭直觉就应该得出,二十多年后再追诉重婚行为的做法存在疑问。

其次,即便在追诉时效以内,女性因 问题而逃离原先的家庭,之后与他人形成(其中的杨某在2010年又存在法律婚的事实),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缺乏罪责的情形,不能按犯罪论处。

我不知道,为什么审案的 会认为,家暴不是本案的重点而只是一个情节。家暴行为的存在与否以及家暴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告人罪责的认定,怎么就不是重婚案件审理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呢?认为所有家暴都能通过 程序来解决,也让人不免怀疑,审案的法官是不是生活在外国,所以对国情不够了解。

最后,两起案件中公诉机关都建议使用,而审案法官坚持要判,理由是再犯的危险。这让我想起对 的案件的处理。有研究表明,收买类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即便被 掌握,也只有不到3%的比例进入刑事程序,偶尔进入刑事程序的,判处非实刑的比例也达到97%。

两相对比,怎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司法实务对实施收买妇女的行为如此地宽容,而对因家暴逃离原有家庭而重婚的女性如此地严苛。理由就是前者无再犯可能性,而后者有再犯的危险?如此有偏向地运用法律技术,当别人都是傻瓜么?

《裁判文书中的“家暴之惑”:两名贵州妇女为逃离家暴走上“重婚之路”,为何需承担刑责》
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

· Edited · · 0 · 4 · 5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alive.bar

你好,欢迎使用 alive.bar 社交媒体实例。 alive.bar 仅仅是一个服务器位于美国的网站,它使用了「长毛象(Mastodon)」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