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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也是同样的逻辑。相比于堕胎我没有特别强烈的偏好,对于同性婚姻我是100%的支持的。

然而,我支持同性婚姻,不等于支持联邦侵犯州权,不等于支持最高法院去判定根本没有写在宪法里的东西。

这就是辉格在《群居的艺术》里面提到的“二阶美德”。即便我支持同性婚姻,我也强烈反对联邦对于州权的侵犯。因为州权(或者广泛意义上的自治权),是比同性婚姻更加根本的价值。一旦联邦开始对州权进行侵犯,今天你得到了你想要的结果,明天也许你就会得到你不想要的结果。但是当州权(自治权)慢慢丧失掉了,美国也就不是美国了。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文明的灯塔,就是因为有这些根本上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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