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大同强奸案暴露出来的一些法律人的嘴脸,我一点都不惊讶。咱老中的法律从业者也属于基本盘的一部分,并无过人之处。个人观念先进与否先不谈,中国的刑法有很多法律条文都是很陈旧的,性犯罪尤其如此。就这次有些律师在振振有词地解释什么“插入说”和“接触说”,这个定罪标准早就过时了,连我当年参加法考的时候都不用这个标准了,可见把这一套挂嘴上的律师到底是个什么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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