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被推翻,与其说是女权的失败,倒不如说是一个在更明确方向上继续进步的标志——它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女权与平权话语体系之争,毫无疑义地证明,女性议题是独立的,不可完全化约为任何其他社会议题;女权也是独立的,与男权系统存在根本性的隔阂。

回到1973年,罗诉韦德案虽然赢了,但它的思路存在一个重大隐患,那就是默认,“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必须归属于宪法里有明确规定的某项普遍权利(在这里它找到的是隐私权),否则就无法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问题是,“妊娠终止权”,与你所能想到的任何其他权利都不一样,甚至连性质上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事项你都找不到(连异形抱脸虫都不行)。正因为这个权利太特殊,所以想在人类既有的权利系统里给它找到一个容身之所,靠“权利系统内部的逻辑自洽”来保障它的存在,不仅是困难,甚至可以直接说,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罗诉韦德案,已经是我所能想象的最高明的策略了,然而还是不行。只需社会风气某个阶段的回潮,那些饱学之士,就会找到各种理由否认你的折衷方案,说:对不起,“妊娠终止权”,无法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体系里合逻辑地推导出来。

是的,它是推不出的,因为“妊娠终止权”是个专门的问题,需要一个专门的修正案。你想从原有的,非女权底层逻辑框架的条文里推导出这项女性特有的权利,就好比想把exploer升级到chrome,最多界面上骗骗外行,碰上存心想跟你找别扭的大法官,就混不过去了。

混不过去也好,再装一个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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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zxy 认同落脚于“隐私权”存在论证漏洞,但说推翻罗诉韦德案是推动继续进步的标志,恐怕脱离了现实。个人认为未来几十年宪法保护堕胎权的路已经断绝。

归根结底,把这次推翻归因于此案论证不严谨是错误的。罗诉韦德案经过49年,在民意层面早已被默认为宪法的一部分。成功推翻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最高院6:3的失衡,致命的漏洞不在案例,也不是法律依据,而是制度本身:大法官候选人能公然在国会听证会上撒谎,总统在一任期内能合法提名三名大法官,意味着分权与制衡已经系统性崩塌。就算堕胎权当初作为天赋人权被旗帜鲜明地嵌在第14修正案,在保守派垄断的情况下同样能被投票推翻。

而指望重新立法当然是带着“不破不立”的期许,但这五十年来依然无法实现,甚至连避孕权、男同性性行为等争议性远不及堕胎的权利,最终都只能依赖案例进行同样曲折的论证。不是因为懒惰,而是美国国会选举制度对少数派严重偏袒,要达到修宪门槛根本不可能。

不少人期望通过中期选举翻盘,但个人认为,那不过是再次把锅甩到自由派尤其是女性选民身上。现实情况有点像女孩面对一群暴徒,只靠一枚破烂的护身符勉强保命,四周围满了26头饿狼举着trigger laws蠢蠢欲动。现在把唯一的保护拿走,实在很难自我安慰:这是好事,这样她就能学会自卫,名正言顺跟恶狼打一场!

堕胎权在美国之所以只能是一道初中辩题,因为不具备任何现实性和理性讨论的基础,五十年来双方几乎没再推出新论点,所有可能的交锋已形成教科书般的观点列表,最后只剩下无解的两极立场,这也是为什么连Alito的草稿也对堕胎的道德性避而不谈。期待宪法依据归零后能重燃讨论热情,通过意识形态的碰撞,从女权角度确立堕胎权的正当性,恐怕高估了双方对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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