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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首巫(已搬家)

看,反抗不激烈的不算强奸,反抗强烈的不止可能没命还会引发法官对罪犯的同情怜爱。

每次看这方面新闻,感觉公检法都像嫌疑人的律师,齐心协力绞尽脑汁为其脱罪。男的多次在校园成功猥亵,最终发展到带着刀去女厕所,都还只是受性【冲动】影响、只是激情杀人。。。。而且你国法律是不是不存在罪责刑相适应?不能重罚就只能轻判??药家鑫也是激情杀人,那被判死刑是司法机关下重手了吗?还“每每下重手”呢,搞得对杀女人真的重判了多少呢!法官只担心重判会打击肯接受惩罚的人,那受害人受的打击呢????我看在台湾,自首投案并不属于法定减刑事由之一,而你国都恨不得把这减刑理由变成必须减刑,甚至为了“保障”自首的积极性,都不惜提高犯罪的积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