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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此处的“misunderstanding”翻译成“分歧”,看了一下始于端传媒。但这个词的词义和用法其实没有什么争议,翻了手边简明法律词典里也没有关于misunderstanding的特殊解释,逐字对译的话,“误会”是准确的而“分歧”不是。从后文“消耗大量公众注意力”这种极其老中或者说支性爆棚的表述来看,我怀疑这本来也是一份刘章方主导的声明。比较合适的做法可能是讨论时不纠结于文本、翻译时不要从中文里找对应的成词。但,逐字对译的话,它就是误会。,但想说还得说

· · Tootle for Mastodon · 2 · 8 · 16

@Aquilegia 看了下,合同法下“misunderstanding”有分歧的意思。后面那个消耗大量公众关注真的是非常🀄️的mentality了。

@Convivio_M7 我查到Under contract law, a misunderstanding is an objective ambiguity where two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subjectively thinking of two different things. This can be used by a party to a contract as a defense against the formation of a contract.看起来仍是基于误会的意思啊

@Aquilegia 双方持有不同的理解,和一般讲“误会”是“理解错了,有个正确的事实真相”还是不太一样的,我觉得说翻译成分歧也没毛病。

@Aquilegia 因为“误会的那一方”最后有可能可以让合同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履行,如果是一般意义的“误会”那就只能按照“正确的理解”来履行。

@Convivio_M7 以法律概念对法律概念,中国合同法里没有与英美合同法里的misunderstanding和mistake完全对应的概念体系,只有一个较为笼统的“重大误解”(官方翻译为significant misconceptions)。但根据中国合同法,产生误解的人同样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未暗示有一个误解方必须遵从行事的“正解”。我看了两本国内法学界翻译的英美合同法介绍,misunderstanding均翻译为误解;那么翻译为分歧的依据还是太不充分了。anyway这不影响宣传通稿整体的性质,严格来说“误会”比“误解”也确实轻佻一点。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豆瓣上很多人言之凿凿,其中有些“女权”id因为之前张嘴就来的行为在我这里已经信用破产,所以越看越不爽

@Aquilegia 同意,整个声明的性质就非常歪屁股😂翻译成误会更加轻佻但是翻译成误解也doesn’t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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