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本嘟文字数较多,放不下,正文全文请看图一。以下正文。
翻到2011年的一则新闻。(见图二)
结婚8年的某男发现女儿非系自己的“精”华造就,于是起诉离婚,而且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其妻子作为过错方对该男做出一定赔偿,最终某男顺利获赔37万。

看完这条新闻我们不得不问:婚姻法保障的到底是谁的权利?是出于什么样的依据来确认婚姻内的权利?

很显然,从这一明白具体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首先并不保障孩子的被抚养权,其次也不保障妇女的合法生育权,它唯一看重的,是男人的血脉是否能够得以延续。

其实司法解释三第9条已经说得很清楚:假如妻子拒绝生育,那么丈夫可以起诉离婚。 该解释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准许离婚)”。我们看到,所谓“生育权”仅仅是对于丈夫而言的,尽管司法解释否定了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申请赔偿,但这却并不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alive.bar

你好,欢迎使用 alive.bar 社交媒体实例。 alive.bar 仅仅是一个服务器位于美国的网站,它使用了「长毛象(Mastodon)」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