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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觉得,指控,不管是只能通过网络做道德审判的感情纠纷还是真的需要立案的罪案,都至少要有清楚的事实(比如细节回忆)/行为逻辑(普通人可以理解的合理逻辑)/客观证据(照片,聊天转账记录,指纹dna之类的)的至少两样
指控越严重(比如因为这件事被害者抑郁自残自杀)越需要尽可能提供说明

网络审判的要求本来就低
像性骚扰之类的难取证的案子,对细节回忆和客观证据的要求又可以降低很多,自述时没证据就可以说没证据,没证据也完全可以让人判断得出事情存不存在……
感情纠纷可以天然偏向提出指控的女方,但是这不意味着每次提出指控的人都是对的,不意味着指控方能在无证据(或有证据而拒不提出),描述混乱,前后矛盾,逻辑不通的时候说服看客做有罪推定
看客认为事件有疑点时判断被控告的一方无罪也不意味着这是偏袒和共谋或者处于道德上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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