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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我非常理解这种思维的产生,这样思维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受害者有罪论,一种毫无同理心的社达产物。
最初是“鼓励受害者反抗”,然后就是“谴责受害者没有反抗”。最极端的情况下,当你默认社会是丛林社会的时候,就不存在受害者了——优胜劣汰,弱肉强食。
我觉得这也是在性骚扰/性侵案件中为什么总会有人指责被骚扰的人。因为在这种思维框架里,犯罪者是动物——兽性的,无法自控的,被妖魔化的。因为(觉得犯罪者)无法交流所以把他们当做社会模型的一个常数。这对受害者对犯罪者都没有尊重。
但大多情况下体制外个体的反抗都是事倍功半或事倍功无的,没有一种说法是“一个受害者反抗成功了,从此世界上少了一个受害者”。我们不该把受害者的牺牲当成对抗体制的工具。受害者(家属)很可能努力保持文明不去用私刑,这种情况下他们是绝对不该被谴责的。
刚才又看到一位搅屎棍博主说“哀其不幸和怒其不争的两拨人不必互骂”,但这两拨人确实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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