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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觉得认为jm被刑拘有争议就等于和反人类内容共情,这种玩意儿从任何伦理上都不应该出现在一个没有分级的市场,但至少有两个看似无关的前提不能分割出它的争议:一是法律对自出版物的口袋罪即“法律问题”政治惩罚是心知肚明的坏传统,上面讳莫如深,下面议论纷纷,建立在其上的耳语化恐慌由来已久,这跟Jm有多极端没关系;二是政府多年不推动任何文创领域分级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以儿童保护的名义限制全民文化消费,“正规出版物”洁之又洁,审之又审,但对真实儿童的保护力度、打击真实儿童色情的力度实难服众,选择性执法的法律流失公信力。这样笼统含糊充满寻租空间的法律,能类比美加欧的反人类罪吗?你要认可这里的淫秽制品罪能等同美加欧反人类罪,怎么能不同时认为判天一十年的法律不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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