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的象友们啊!俺有点关于就业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
俺在没和公司签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签了一个《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现在我不想去他们公司了,请问用交违约金吗?
这个协议的第一条我个人理解是要签完三方,补充协议才会生效。第八条的具有相同效力这个词又让我有点迷惑,难道是签了这个补充协议就能代替三方?
我好晕
谢谢各位给俺建议以及帮俺转发的象友们!因为马上五一放假了,学校暂时办理不了相关手续,但俺相信有了大家的帮助俺肯定能顺利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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