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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主张对少年犯按成年人标准严惩的人编出一段野史,说是某个县官在收押少年犯时,故意让送饭的人把筷子插反,看到这小孩知道把筷子摆正,就说这意味着他是明白事理的。既然知法犯法,那可不就得杀头吗?其实这样的段子我也能编:你拿刀捅一个婴儿看他哭不哭,只要哭,就说明他也不想被人捅对吧?既然知道被人捅是不好的,可不就意味着婴儿也应该和成年人一样承担刑责?其实你仔细想想,这种推论有一个致命问题,那就是如果你一心论证少年犯“其实心智已经成熟了(不然怎么会如此冷血地犯罪)”,岂不就是默认,残忍约等于心智成熟?有没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缺乏共情、麻木不仁、对他人的死活无动于衷,本身就是一种心智不成熟的表现?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在中国人普遍的巨婴状态中,幼稚和残忍本来就是一体两面的?想验证这个猜想一点都不难——你就想想在成年人的犯罪中,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冷酷的,普遍是高智商还是低智商?心思是更缜密还是更麻木?性格是更冷静还是更冲动?再往前推一步,如果青年少(由于社会化程度不高)整体上就是比成年人更冲动/残忍,而你又认为行为的残忍与惩罚的严厉一定要成正比(而不考虑年龄因素),那岂不是说,反倒是越小的孩子越要从重从快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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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zxy 这个野史是真的假的没考证过。但基本逻辑是。儿童免于重罪处罚的原因是懵懂,也就是对行为本身缺乏理解。一旦能论证,儿童并不懵懂,也就不能免于处罚。论证本身对嫌疑人动机并没有假设。到底是因为人性的缺失,还是因为道德的沦丧,古代并不深究。总之就是杀人偿命。具体执行上就是看县官心情。现代很多被划为精神问题,可以免于追究的精神状态,古代统统认为是杀人者冷血变态,一杀了之。

@normanzxy 这段野史反过来说或许也是可以成立的,“看到这小孩连筷子都不肯摆正,这样不明事理的人还有什么留着的必要呢”... 且不说筷子摆不摆正有什么意义,我既然是县官,我的理由就自然是对的;即使不对,也不妨碍我杀头,杀了头你又能怎样呢... 县官一词大概是有着一些魔力的,我希望这段野史是人为的编造,但这个词总使我心感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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