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关应不应该对汉族使用“原罪”这种说法的讨论,有感而发:
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话语脉络里,“汉族有原罪”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在1951年李维汉在国家民委第二次扩大会议的讲话中,在第一部分的关于民族关系的历史陈述中,就说明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这种民族压迫虽然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理应已经没有根基,但其思想残余仍然以“大汉族主义”的形势隐藏导致一系列实际上的民族压迫现象,因而必须要继续地、不断地与这种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因而,在1954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地核心表述中,提出“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重要的一步。其中批评了“党内有不少同志......错误地认为在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再没有新的内容了。”这种“历史原罪论”一方面党内用作批判大汉族主义的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它得出了以往汉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以外,还产生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中央有必要在民族地区制定各种优惠政策,用中央财政和行政力量扶植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发展。
这套逻辑在之后不断被中央高层所引述,例如毛泽东被冠以“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名号的那几篇讲话。而这一话语发展到顶峰的表现之一则是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的讲话。这次会议的内容本来应该是在毛泽东发动反右之后,在民族工作中开展“批判地方民族主义的活动”。但周恩来在其总结发言《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与共同进步》里,依然在最开始首先用巨量篇幅总结了汉族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史,提出:“在各民族相处中,第一,汉族一定要自觉,遇事多责备自己,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可不可以讲还债的问题......历史上汉族长期处于优势地位,汉族统治阶级要么把少数民族同化,要么就把少数民族挤到边疆和生产条件差的地区。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民族得不到发展,因而落后了......汉族如果承认这个历史事实,就应该向少数民族赔不是。”
而这一理路在改革开放后依旧被保留,在1979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中”,依然要说“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中,更进一步地阐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概念。
且不论党的这些论述对不对、做没做到等等很重要的问题,作为我党一直以来声称要坚持的重要政策方针,在一般人心目中居然毫无印象,也真是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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