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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谁“神话”陪审团制度,但是如果不理解这个制度背后的原理,也就是“相信严格程序保障下的常识”,对于民主制度的接受就一定是拧巴的,随时可能滑向极权。就拿这个被当成反面典型的案子来说:致人死亡是事实,但是在性质上是蓄意还是过失,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又往往极其微妙的区别,需要把现场各种证据细节串在一起才能判断。而且(这一点至关重要)这个判断一定要诉诸大多数人的常识。否则官字两张口官断十条路,这里面的灰色空间就太大了。所以,这位简中博主恰恰是找了一个最需要陪审团的案子来证明陪审团不靠谱,这也正可以说明简中人对于西方民主的误解有多深。进一步说,陪审团作为民主精神最典型的代表,在具体流程上也是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民主制度的生命力的体现)。你看在这个案例里,与苏格拉底那个时代的原始形态相比,首先是陪审团只负责定性(有罪或无罪)而非定量(具体的量刑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其次是这个定性必须一致作出以保证这是真正的common sense(否则就是以多为胜的民粹了),最后还要保证每一位陪审员都能自由表达其意志不受任何威胁。有这些程序上的保证,作为民主制度最根本基础的“常识”就能浮现出来。当然,以上所有分析,都不可能堵住简中独立思考家们的嘴。他们还是会说,万一陪审团错了怎么办呢?苏格拉底还不是被陪审团给判死了吗?对此我连“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是最不坏的制度”都懒得说,我只想说一句:说来说去民主也就是搞死了一个苏格拉底,专制搞死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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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zxy 想到一个更典型简中的例子,像寻衅滋事罪,里面有危害公众治安的类别,那不就应该让公众去判断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威胁——事实上只有执法机关(警察)来决定是不是寻衅滋事——其实要我说的话,警察在高峰期去星巴克不买东西占座,还威胁店员也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
还有一个之前那个危害民族情感的草案(虽然是草案),草案动机是在特定地方有人穿和服不合适(姑且这么认为),然后上升到所有穿和服(还不是点名和服)的人——而且一旦落地还没有陪审团制度来定性具体案例是否”危害民族情感“

@higyo 确实,这说中了“寻衅滋事罪/伤害民族情感”之类罪名的要害——如果这些罪名真的成立,那也应该是由公众而非执法机构来判断,而且是执法机制最不能判断的罪

@normanzxy 其实吧,小可一直觉得与其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因为民主制,不如说民主制并未阻止苏格拉底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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