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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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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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4],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以一个明确的罪名取而代之,这其实是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已经作废。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之所以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行为不法角度,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表明了行为人胆大妄为,是对法秩序的公然挑战;二是从结果不法角度,这种行为会带给被害人极度的耻辱和伤害。显然,在网络空间强奸妇女的也兼具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因此应当“属于该加重情节。在N号房事件中,有人在直播性侵时点赞打赏,这是一种精神性的鼓励,对于性侵行为有促进作用,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
组织者触犯的第二类犯罪,就是淫秽物品的犯罪。比如组织者录制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有两类:一类是非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最高是两年有期徒刑;还有一类是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是判处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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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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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们时常怀有一种偏见,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这只是一种职业自欺。对于类似案件,法律能够提供的解决办法其实很少,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会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此刻,我坐在温暖的书房书写这篇文章,感觉自己对智力残疾人士充满着同情与怜悯。但是,抽象的关爱与具体的帮扶之间的距离也许比从天到地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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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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