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尊重犯罪人作为一个理性人的存在。不到黄河心不死,不见棺材不落泪。只有当人真正面临死刑的威胁,他才可能真正意识到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么严重,才会幡然悔悟。犯罪人把他人杀了,把他人当成了工具,自然要接受惩罚。但如果国家惩罚犯罪人也仅仅只是把他当成威吓他人的工具,那么也就陷入了犯罪人自己的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其实也无法起到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的作用。
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法对人的尊重。”

摘录来自
法治的细节
罗翔
此材料受版权保护。

#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摘录来自
法治的细节
罗翔
此材料受版权保护。

#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作为法律人,我们时常怀有一种偏见,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这只是一种职业自欺。对于类似案件,法律能够提供的解决办法其实很少,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会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此刻,我坐在温暖的书房书写这篇文章,感觉自己对智力残疾人士充满着同情与怜悯。但是,抽象的关爱与具体的帮扶之间的距离也许比从天到地都远。”

摘录来自
法治的细节
罗翔
此材料受版权保护。

#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这也是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4],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以一个明确的罪名取而代之,这其实是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已经作废。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之所以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行为不法角度,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表明了行为人胆大妄为,是对法秩序的公然挑战;二是从结果不法角度,这种行为会带给被害人极度的耻辱和伤害。显然,在网络空间强奸妇女的也兼具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因此应当“属于该加重情节。在N号房事件中,有人在直播性侵时点赞打赏,这是一种精神性的鼓励,对于性侵行为有促进作用,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
组织者触犯的第二类犯罪,就是淫秽物品的犯罪。比如组织者录制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有两类:一类是非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最高是两年有期徒刑;还有一类是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是判处无期徒刑。

摘录来自
法治的细节
罗翔
此材料受版权保护。

Follow

#俺的摘抄 法治的细节 

“远藤周作在《沉默》一书中有一句话很扎心:“罪,并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如盗窃、说谎。所谓罪,是指一个人通过另一个人的人生,却忘了留在那里的雪泥鸿爪。”
如果我们只是通过阅读营造一个假想的世界,却不愿意走入真实的世界,并关心真实世界中他人真实的苦楚,那么,这种自我欺骗式的阅读,其实毫无意义。”

摘录来自
法治的细节
罗翔
此材料受版权保护。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alive.bar

你好,欢迎使用 alive.bar 社交媒体实例。 alive.bar 仅仅是一个服务器位于美国的网站,它使用了「长毛象(Mastodon)」服务。